香港公司注册条件。香港《公司条例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,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、中文名称、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,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。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,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。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,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。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,但必须年满18周岁。。5.商业注册地址一般由我司提供),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,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,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。。
香港公司注册条件
1. 公司名称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: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、中文名称、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,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;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“Limited”结尾,中文名称必须以“有限公司”结尾。
2.公司股东 (至少一位)
3.公司董事 (至少一位)
备注: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,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;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,但必须年满18周岁 (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)。
4.法定秘书 (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,一般由我司提供)
5.商业注册地址 (必须是香港地址,一般由我司提供),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,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,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。
6.注册资本 (香港公司法规定:标准注册资本为10,000港币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