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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帐案例解析: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

发表于:[2018-03-15] 来源: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

上海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,该企业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。根据《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,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;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,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。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,即自2009年1月1日起,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,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;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,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。支付境外企业小额佣金时,也应及时代扣代缴营业税。


  企业间的合作愈加密切,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,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代缴代扣营业税的问题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

  代帐案例解析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

  【案例】

  近日,上海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,该企业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。财务人员解释说,这些支出每笔支付金额只有1万美元左右,不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,也未代扣营业税。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,责令企业补扣了营业税款及附加,并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.5倍罚款。

  分析 根据《营业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,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;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,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。

  根据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)第四条的规定,自2009年1月1日起,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,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。

 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,是指 (一)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,即自2009年1月1日起,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,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;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,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。

  由于支付低于3万美元以下的佣金支出,不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,企业往往会忽略代扣代缴税金。因此,提醒企业不要忘记缴纳营业税。支付境外企业小额佣金时,也应及时代扣代缴营业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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